为帮助广大网民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更好地学习、理解、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整理以下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什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基础性法规之一。
二、 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根据《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这包括两大类: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此类服务需要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俗称ICP证)。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此类服务需要进行备案(俗称ICP备案)。
三、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经营性服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非经营性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哪些信息?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哪些基本义务?
- 许可/备案义务:依法取得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 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属于“九不准”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 记录备份义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保存备份。
- 配合监督检查义务: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六、 对违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违反《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等,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也将依法受到处罚。
七、 我们应如何学习宣传贯彻《办法》?
- 加强学习: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业人员及广大网民应主动学习《办法》原文及相关解读,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 自觉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严格依法开展业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容审核。网民应依法上网,文明用网,不制作、不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
- 积极宣传:利用网站、社交媒体、线下活动等多种渠道,宣传《办法》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意义,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网络氛围。
- 监督举报:发现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可依法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石。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办法》,是每一位互联网参与者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互联网更好地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共建共享清朗有序的网络家园。